律师教你区分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2016年年初,王某没有办理经营手续便以小贷公司名义经营房贷业务,招聘了周某做业务员。因为创业资金只有几万元,王某便以百分之十的年化率向亲友融资60万元,又办了七八家银行的信用卡套取资金周转,从事放贷生意。因经营失败,导致债台高筑。恰逢王某的姐姐刚刚离婚,王某以介绍对象为由将周某介绍给了姐姐,并哄骗周某和姐姐领了结婚证。在周某和姐姐领证后不久,王某以姐姐为受益人的名义给周某购买了保额22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2017年年中,王某和周某到外地出差。在此期间,周某被发现发生车祸已经死亡。
2019年8月,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执行逮捕。王某向警方交代,他与周某入住兴城市红海湾小区日租房的凌晨,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周某先动了手,他出手还击,导致周某死亡,否认了预谋杀人,辩解自己只是犯了故意伤害罪。之后,王某将尸体藏匿于车内,连夜驾车驶往建昌县方向,伪造车祸现场。2020年5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罪,周某父亲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2020年12,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632元。宣判后,王某没有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中王某在东窗事发以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是故意伤害罪,但是法院最终却判处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都属于暴力性犯罪,都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二者的客观行为十分相似,仅根据客观行为是很难将这两个罪名区分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着重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故意的不同来区分这两个罪名。就故意伤害罪而言,行为人只是想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哪怕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往往是由于意外因素的介入,从主观方面来看,对于这一加重结果,行为人既非追求也非放任,而是仅仅存在过失。
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希望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即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若是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主观上的排斥,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得逞。
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作为普通群众而言凭我们自己朴素的法感情就可以判断,比如行为人的供述,暴力伤害的程度,暴力伤害的方式就可以判断了。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具有何种主观故意并不会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一事实就下结论,而是全面分析案情,根据犯罪动机、犯罪工具、行凶手段、加害部位、打击强度、致死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对被害人是否采取积极救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了。